買房子原房東把家具全換了怎么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及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但本案中設施設備交付并無具體的交易標準。而雙方已發生矛盾,也很難再達成新的補充協議。
在此,建議買方應當及時取證:首先是去中介處查看是否有簽約前房屋內的照片等能夠證明涉案房屋內原有裝修及設備情況的證據,并與中介溝通一旦發生糾紛要其出庭作證;其次,查看自己與房東的溝通記錄及自己在看房時所拍的照片;再次,便是再次聯系中介進入涉案房屋內與房東再次協商,并保留相應的錄音及室內照片證據;最后,便是需要請一名專業
房產律師協助他辦理上述調查取證事宜。
房屋買賣
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買賣
合同,它以房屋這一大宗商品作為標的物的,其
合同不僅僅限定房屋產權轉移和房屋占有轉移兩項手續,它還涉及到房屋內的附屬設施設備、水電煤、維修
基金、物業管理等多項事宜,尤其像上述案例中的家具家電種類繁多,更要約定清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般房地產買賣
合同中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商品房買賣
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 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 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 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 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 公共配套
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 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 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 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
違約責任;
(十三)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手房交易中,對于公共配套
建筑的產權歸屬、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等可能不需要再行約定,但對于其他內容交易雙方應當約定具體而明確。
簽約時應當對買賣
合同的條款進行仔細斟酌,不要出現“家具家電全送”這樣模糊的字眼,也不要出現房屋買賣
合同約定明確的過戶時間后又約定“雙方應于買方辦理完畢貸款審批手續后七日內辦理過戶手續”這樣自相矛盾的條款。
綜上,無論是買什么類型的房子都應該注意與對方的
合同中的具體內容究竟是怎么寫的,有些與自己利益相關的內容必須用非常清晰的語言表達清楚并且在雙方約定好的前提下再進行交易,如果發生上述糾紛建議直接委托律師
起訴對方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