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男女
同居期間財產如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非法
同居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
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財產分割是指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
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二、未婚
同居屬于違法行為嗎?
未婚
同居是否違法,首先要看非法
同居的范圍。
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
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
起訴請求解除
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
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
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
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
同居兩種;后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
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
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
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
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
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
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
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
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
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
所以,沒有婚姻關系的單身男女未婚
同居是沒有觸犯我國法律的。
因為在
同居期間兩個人的收入都是屬于個人的收入的,用雙方共同的收入來購置的財產的這一部分兩個人可以平等的進行分割,但是談戀愛期間
同居的財產分割,如果請求法院平等的分配的話這種想法有些不切實際。本質上
同居期間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成為共有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