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么?
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的話,一般沒有代通知金
《勞動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
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
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并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一定有經濟補償金?
1、勞動
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
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但降低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
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和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完全就不一樣,
合同到期,司不續簽是需要賠償其他的內容的,但是在這里的賠償和代通知金完全不是一種性質。代通知金就是因為
合同還沒有到期卻提前的被解聘了,兩者賠償的適用條件,賠償的具體標準差別都特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