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對于犯罪行為的行為人處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就是人民法院對于行為人判處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
行政處罰是行為人的行為還沒有構成犯罪,但是又違反了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應該對其違法的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處罰。那么關于
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后的內容是怎么規定的?
一、
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后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如何理解
行政處罰法關于
行政處罰與刑罰折抵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
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委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刑罰
執行問題作出的。但由于這一刑罰
執行問題涉及到了與
行政處罰的關系,因此
行政處罰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應當說多數行政違法行為在處罰問題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
行政處罰折抵刑罰的問題是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條件下才會發生的,這一特定條件是:首先,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根據這兩個法律規范的規定都要給以處罰;第二,行政機關不認為這一行為觸犯了刑法而認為只觸犯了行政法律規范,因而對違法行為依照行政法律規范給以了
行政處罰,而后又發現該行為觸犯了刑法,司法機關需要給以刑事處罰;第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了行政
拘留或者罰款的
行政處罰,且這一處罰決定已經開始
執行。只有以上的幾種情況同時具備,
行政處罰與刑罰折抵的情況才會發生。
行政處罰法規定
行政處罰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折抵刑罰,是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作出的規定,同時也是為了解決
行政處罰和刑罰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由于實施
行政處罰和刑罰的主體不同,因而在對一個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問題上,可能會有差異。例如:一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先發現,并認為該違法行為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而司法機關了解到了有關情況,認為這一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要對違法者施以刑罰,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就可能同時受到了兩個處罰。實踐中,存在對違法行為先于刑事處罰而進行了
行政處罰的情況較多,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出發,
行政處罰法對這種處罰的
執行作出了規定,即如果行政機關對一違法行為先于司法機關作出了行政
拘留或者罰款處罰,司法機關在這之后又必須對同一行為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應當依法相折抵。即行政
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款可以折抵罰金。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指出,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
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認真對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力求準確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于確須給以刑事處罰的,應及早移送司法機關,以盡量避免這種先適用
行政處罰后又必須適用刑罰的情況發生。
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后的內容是怎么規定的?如果說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構成犯罪,并且適用于
行政處罰的標準,那么應該對行為人實施
行政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違法并且構成犯罪的,那行政機關必須要把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繼而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