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問題時,一方面需要進行
工傷鑒定以確定
工傷賠償的標準;一方面需要住院治療,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話,還需要由他人進行陪護照顧。我國的工傷
保險條例對于陪護待遇的標準也有著明確的規定,一般由所在單位進行負責。本文我們給您帶來工傷陪護待遇標準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規定。
工傷陪護待遇標準是什么?
工傷護理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工傷治療期間;二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治療期間護理費是按護理需要的人數計,給每人每月給開工資;工資數額由企業同受傷職工或是家屬協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直到一個治療期結束。
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二種護理費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
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而未參加工傷
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
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
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
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還有就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應該就其
醫療費用、生活費用以及陪護費用進行經濟賠償。其中勞動者因工傷問題導致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代為照顧的情況,應該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陪護人員的費用,基本費用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還應該依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