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及代通知金是怎么規定的?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并存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
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并存。
二、代通知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的數額為該勞動者 的工資標準,而不是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數。
三、相關法條
1、《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2、《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3、《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綜上所述,關于離職補償金及代通知金是怎么規定的我們已經為您解答了,關于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離職和解除
合同的規定,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了,勞動者如果要主動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的,但是用人單位要主動解除勞動
合同的話是需要進行根法律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