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法部門執法過程中,會遇到一些違法亂紀的現象,對一些事實比較清晰的,法律后果不太大的事項,為了更好的起到監督管理的效果,提高執法的效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比如說餐廳衛生不合格整改等,可以找關系疏通嗎?我們帶您學習一下。
一、
行政處罰決定書含義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我們國家行政機關種類較多,各機關結合自身特點,都制定了適合自己的
行政處罰法規,但有一點:它們制作的
行政處罰文書應該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文書。
二、
行政處罰決定書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為兩種:1、是當場
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是一般
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
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屬于第一種。
三、
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依據
采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制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該文書制作的依據是《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庇纱丝梢?,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文書,是有一定的格式和要求,有法律的依據,不能夠找關系就可以改變或者撤消。找關系有時候只是斂財的一種工具,我們出現問題,第一時間找律師而不是偏信。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填寫等可咨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