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刑訴法司法解釋,我國刑法規定,將別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歸還,數額較大應當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款,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應當判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應當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編輯《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職務侵占罪
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
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在
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在
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增加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基準刑:(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2)多次職務侵占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綜上所述,侵占罪刑訴法司法解釋,
保險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編造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屬于職務侵占罪,數額達到1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應當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侵占數額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對于多次侵占行為,應當增加刑期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