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傷殘證待遇,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傷殘被鑒定為一級應當享受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待遇標準是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待遇按照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待遇標準按照本人21個月工資,傷殘五級按照本人工資18個月標準,六級傷殘標準本人16個月工資。
國務院《工傷
保險條例》都有明確規定:1-4級待遇工傷職工被鑒定為1-4級享有的傷殘待遇:《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費。5-6級待遇工傷職工被鑒定為5-6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7-10級待遇工傷職工被鑒定為7-10級享有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綜上所述,職工工傷傷殘證待遇,工傷
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傷殘待遇標準,傷殘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單位可以停發傷殘津貼,應當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養老
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部分,應當由傷殘
基金補足,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標準是一級傷殘按照本人工資9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