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現目前,我國很多地方都出現了“保管”行為。一些大型超市或者商場,當事人將物品存入物品保管處,由該保管地方給予保管。其實,這樣的行為在事實上構成了一個保管
合同,那么,該保管
合同何時成立終止?保管
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呢?我們在以下內容中給您一一解答。
一、保管
合同的成立
保管
合同為實踐
合同,即保管
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
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
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
合同終止的事由
(一)清償
清償是按照
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睹穹ǖ洹返谖灏傥迨邨l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
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二)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
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
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四)提存
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
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五)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
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
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三、保管
合同的特征
1、保管
合同是提供勞務的
合同。保管
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
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2、保管
合同是實踐
合同。就保管
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
合同是雙務不要式
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針對“保管
合同終止的事由”給您做的相關解析。保管
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無償的,當事人在進行保管時,要注意保管憑證的注意事項。其次,對于保管
合同的解除事項,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