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
離婚損失費
因為青春損失費的賠償依據的是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損失費的具體計算方法也應當參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
1、損害賠償的范圍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2、損害賠償的參考因素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手段場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結果、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水平等多種因素參考確定賠償數額,因此
離婚青春損失費也應當根據權利人的主張,綜合考慮以上多種因素來確定數額。
二、青春損失費有什么依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應在雙方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些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較短的時間內結婚,又在較短的時間內
離婚,覺得自己作為女性是“虧”了,因此在
離婚時要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判承擔青春損失費。
從法律的角度看,
離婚青春損失費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持的。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是
離婚的人因為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為自己在婚姻中處于劣勢地位并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
離婚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
然而,“
離婚青春損失費”這個詞在現實生活中被老百姓廣泛地使用,司法實務也難以避免對這個問題的紛爭。從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上看,與“
離婚青春損失費”比較貼切的是“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
以上全文便是
離婚青春損失費怎樣賠償的相關內容,就單純從我國的法律出發,對
離婚的是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情況的,這種說法在法律上往往得不到認可和支持,但是在民間卻很受用,但是,如果有家暴、重婚等情況的,可以為青春損失費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