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那么工傷
保險基金是否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的關鍵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
合同的終止是否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聘用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的情形。
“勞動、聘用
合同期滿終止”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正式的勞動
合同,且
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則期滿時
合同終止,工傷
保險基金據此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勞動關系存在,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工傷
保險基金按此條件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
對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者,要想享受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待遇,除了以上兩種情形,《工傷
保險條例》并沒有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