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236條的規定是什么?
一、強奸罪236條的規定是什么?強奸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2)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奸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奸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相信您對于強奸罪的相關規定有了更多的了解。這里需要強調的一點是,不能以婦女有無反抗行為作為婦女有無反抗意愿的證據,在有些情況下女性出于害怕、受脅迫而不敢發生反抗的動作,但事實上是存在違背其意愿的情況的,犯罪嫌疑人依然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