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哪些變化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又有哪些重要的變化呢?下面本站我們為您簡要列舉幾個例子。
一、《民法典》總則編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條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寫入其中。
(二)確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將綠色原則(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規定胎兒有權利繼承
遺產、接受贈與等
《民法典》規定,涉及
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五)緊急情況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
《民法典》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八)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編"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加強對
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
合同的規定管理
建筑區劃內的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二)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民法典》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三)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民法典》規定:"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四)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五)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六)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
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
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八)增加規定居住權
《民法典》明確規定,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
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十)擔保物權
主要有:
(1)擴大可質押財產范圍,取消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
(2)統一了動產抵押的設立及特殊效力規則
(3)先租后抵,需轉移占有才能對抗抵押權——明確在先設立的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影響的前提為,租賃物已轉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擔保
合同的效力
(5)取消對流押/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定
(6)統一了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7)明確規定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質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8)新增抵押物價款債權人的抵押權優先受償的規定
(9)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轉讓無需經抵押權人同意,同時確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完善電子
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
合同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
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
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
合同約定的訂立
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
合同的
違約責任。"
(二)完善國家訂貨
合同制度
《民法典》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
合同。
(三)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制度
《民法典》規定:"
合同成立后,
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
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
(四)增加規定物業服務
合同,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五)在物業服務區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制止
《民法典》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六)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
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
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七)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八)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九)客運
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作出回應
《民法典》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十)在不可撤銷的贈與情形中增加"助殘"
《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
合同訂立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
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
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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