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是員工在正式工作前與用人單位必須要簽署的文件,在勞動
合同當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的權責義務。但是在一些不規范的企業當中,由于對于法律意識的缺乏,有時會出現常年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況。那么勞動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已經10年了怎么辦?
勞動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已經10年了怎么辦?
工作十年以上,勞動
合同到期,如果企業不給續簽,工作滿10年,是無固定期限
合同的法定條件,你不離職,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的,企業不續簽需要補償10個月的工資,超出十年的部分公司需要補償勞動者雙倍工資。公司拒絕補償,勞動者需要立即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關于勞動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已經10年了怎么辦該問題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勞動
合同的續簽是正處于勞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所必須簽訂的文件,對于未進行續簽卻依舊維持勞動關系的企業,在法律上來說是屬于違法行為的,勞動者有權向當地法院提出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