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的市場經濟交易過程當中,購銷的過程是一個復雜且充滿變化的過程,因此對于購銷來說需要一定的
合同進行約束。對于購銷
合同來說需要進行履行地的確定,以防日后的經濟糾紛。有關于購銷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該問題的解答在下文中給出了相關的解釋分析。
購銷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買賣
合同的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和《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買賣
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3、買賣
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
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
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2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
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
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
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
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
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
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
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
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此
合同與彼
合同性質特征的標志點,且以該特征為依據確定
合同履行地。[2]如買賣
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該
合同的履行地,《適用意見》第19條、《
合同法》第62條、第141條、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
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等都對買賣
合同履行地進行了界定。加工承攬
合同、財產租賃
合同、補償貿易
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
合同等等,都是按照
合同性質來確定履行地,而
合同性質一般根據
合同的名稱來確定,若名稱與
合同中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應按
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
合同類型,再確定履行地問題。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分析可得,對于購銷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該問題來說需要結合實際的
合同內容進行分析。按照相關規定,購銷
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
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
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除此之外,對于不動產的交易應在不動產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