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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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您都理解的保管人給寄存人保管物品并收取相應的費用,難免會發生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一定是保管人或寄存人有
違約行為,那么保管
合同糾紛該怎么解決呢,的我們在此為您解答。
一、 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雙方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
合同的約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行解決
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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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協商解決是指當保管
合同違約現象出現后,
違約方應主動與受害方取得聯系,向其說明
違約的原因和理由,并積極主動地表示愿意承擔
違約責任,以取得對方的諒解,而受害方在發現當事人的
違約行為后,也應當及時與
違約方取得聯系,迅速與對方協商以合理解決糾紛。當事人的協商解決是基于雙方自愿,因此,這種方法是一種最為行之有效的解決
合同糾紛的方法。協商解決既不傷害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有利于將來繼續合作,同時它與仲裁、訴訟相比,省時、省力、省錢。但是,在采用協商解決保管
合同糾紛時,也應注意一些基本原則,這就是合法原則、自愿原則和平等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協商解決保管
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所達成的協議的內容也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弟三者的利益:自愿原則是指保管
合同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
合同糾紛時應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并沒有受到對方的強迫、威脅或其他的外界壓力。
二、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通過
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說服教育,在提高認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解決
合同糾紛的方式—調解一般應遵循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原則,自愿的原則和合法的原則。
調解通常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機關的調解和人民法院的調解四種。對于民間調和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要求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因為這種調解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拒絕
執行調解協議。但是,對于經過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調解而達成的協議,卻要求依法制作調解書,因而這種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并簽收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協議,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這種調解書的制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
合同糾紛的主要事實與責任;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仲裁費、訴訟費其他費用的負擔等等。調解書不同于協商達成的協議就在于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完全沒有法律約束力,而調解書有些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具有強制
執行性。
三、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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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保管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協議的方式自愿將
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居中按法定的程序作出裁決,從而解決
合同糾紛的一項法律制度。
理解仲裁制度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意愿協議為前提,也就是說,仲裁機關的受理必須有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申請,仲裁機關本身不能依職權行合。沒有當事人合法的仲裁協議,仲裁機關就無權進行仲裁:《仲裁法》第4條明確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仲裁機關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裁決權這也就是說,當仲裁機關不能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應及時地依職權對
合同爭議的事實作出判斷,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裁決,且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
執行的法律效力。仲裁作為一種最為常見和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法是因為它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強制
執行力有效地結合起來了。對保管
合同糾紛進行仲裁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保管
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在選擇仲裁方式,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以及在仲裁過程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需出于雙方當事人的完全自愿。根據《
合同法》規定,保管
合同發生糾
紛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在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凋解解決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
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里所要求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就反映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2)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在仲裁活動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雙方在訴訟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無論當事人是公民還是法人,也無論其經濟實力是強是弱,更不管其經濟性質如何,在仲裁活動中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第二,仲裁機關必須切實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如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等等。
(3)先行調解原則
所謂先行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作出裁決前,根據案情的可能或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應當先行調解,以便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仲裁法》第51條對此作了規定,即“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愿意調解的,仲裁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權獨立的原則
仲裁權獨立是指仲裁機構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主要表現在仲裁機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性;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且不存在復議和
上訴的問題、至于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朽,法律是賦予其效力的,保管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文書中規定的時間自行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面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申請
執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訴訟
訴訟即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是
合同糾紛最終的解決途徑。
只要當事人協商不成,
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通過人民法院的審請活動,使
合同糾紛最終得到公正合理自勺解決,一般保管
合同糾紛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保管
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確定其是否有管理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5條的規定保管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
管轄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但這種選擇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
當事人既可在
合同訂立時以
合同條件的形式確定
管轄法院,也可在
合同糾紛發生后以書面形式選擇具備的
管轄法院,但如果沒有這種選擇,那么案件就應由被告住所地屬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人民法院在確定廠
管轄權后,通常按照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對保管
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作出生效的判決。
在強制
執行過程中,法院有權采取如下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
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扣留、提取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搜查被
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
執行人交付
執行文書中所指定的財產或票證;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
以上內容介紹了對保管
合同糾紛解決的4種辦法,協商解決是最和平的解決辦法,在雙方都資源的基礎上自行解決,調解是雙方通過第三方說服勸解下,互諒互讓的解決糾紛,仲裁是將
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關進行仲裁解決,訴訟是
合同糾紛最終的解決辦法,如果前三種辦法都無法解決,那最后就會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利用法律強制
違約方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