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很多的違法行為,其中一種就是破壞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不要小看該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有可能會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嚴重的影響,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控告書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我們來告訴您有關破壞生產經營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控告書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
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
建筑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于生產經營,不論其屬于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控告書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我們已經為您解答了,對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規定很多人不是很熟悉,如果破壞生產經營罪達到嚴重的情節時會受到更重的處罰的,所以我們平時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不懂的地方可以及時咨詢律師和到本站網站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