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如何維權?
(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二)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
勞動仲裁解決,仲裁時,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裁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并不意味著員工高枕無憂,仍舊可以解除、變更,而用人單位在發生經濟裁員時,則需要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