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師
1、立案前,律師要做什么工作?
立案前,對于委托人未主動提出的訴訟請求,而法律明確給予保護的權利內容,如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多分財產請求、家務補償請求、生活困難幫助請求等,律師可主動告知委托人,幫助其明確立案訴求。
律師在立案前,可以從以下方面檢查立案準備工作是否充分:
(1)確定
管轄法院立案時間、法院立案流程是否已了解;
(2)立案所需材料是否準備齊全,
起訴狀及委托授權手續是否已由委托人親自簽署,是否已開具律師事務所函;
(3)確認立案時是否有必要提起財產
保全或證據
保全,以及相關資料準備工作是否完成;
(4)本案相關證據材料是否已調查收集完畢,證據清單及證據復印件是否已按法院要求準備;
(5)雙方當事人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單是否已準備;
(6)案件訴訟策略方案是否制定;
(7)立案所需的訴訟費用或其他財產
保全費用、擔保費用是否已準備;
(8)其他應該準備的工作是否完成。
2、律師在立案時,可以做什么事?
律師在立案時,向對方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時,應當告知委托人以下法律規定: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1年內另行
起訴。
律師作為
離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同樣也應當告知委托人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上述法律規定。
3、注意事項
(1)若在立案后開庭前,發現被告下落不明的,如委托人堅持繼續
離婚訴訟,代理律師應及時與法院承辦法官聯系,并盡快進行公告送達。
(2)若
離婚訴訟的委托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理律師應及時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系,并告知法定代理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
(3)委托人為外籍人士、港澳臺人士且在國內的,若授權委托書未進行公證、認證,立案時委托人須與律師一同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4)立案時若存在被告即將出境,可能對案件審理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律師可向法院申請限制被告出境。
律師申請限制被告出境,應提交書面申請,并在限制出境申請書上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限制出境的事實理由、提交必要的相關證據,以及繳納保證金。
在法院準許的情況下,律師可了解限制被告出入境的時間,以便及時提交延長申請。
(5)律師單獨辦理立案手續的,立案后,應盡快告知委托人,并注意將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交費
票據原件、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向委托人轉交。
二、被告律師
(1)作為被告代理律師,在接到委托人轉交的法院送達的
起訴書副本及舉證通知書后,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否具有
管轄權,并征求委托人意見后決定是否提起
管轄異議。
(2)作為被告代理律師,還應當審查原告是否具備
起訴的主體資格,是否處于
離婚訴訟限制期間,若發現有關情況,應告知當事人,并作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
起訴的答辯意見。
(3)作為被告代理律師,應及時向委托人詳細了解案情,明確被告的答辯意見,并整理出書面的答辯狀,經與委托人溝通后由其簽字確認。
(4)作為被告代理律師,應根據案情需要積極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準備證據清單及證據原件、復印件,涉及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對于專業
離婚律師開庭前應該做的準備工作其實是非常的多的,需要拿到很多的證件還要做很多的調查。并且對于
離婚訴訟案例也是有被告和原告的劃分的,原告的律師和被告的律師所應該做的也是應該不同的,所以說對于這兩個方面我們要酌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