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有代通知金賠償嗎?公司搬遷,超出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范圍的,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
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
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
合同,并按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代通知金的種類
第一種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
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
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
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
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
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第二種第二種是在《勞動
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
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
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
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代通知金相關法律規定有什么?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對于公司搬遷有代通知金賠償嗎這個問題,通過我們上面的總結,您都有了相應的了解了,如果由于公司搬遷導致我們不能繼續履行
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也沒有在搬遷的三十天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們,那么公司就需要對我們進行相應的代通知金賠償,我們有勞動
合同后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解除勞動
合同的,必須要滿足相關條件用人單位才有權單方面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