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
合同這個行為很多人應該都經歷過,雖然在民法典中有非常多的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般雙方簽訂
合同的行為都非常的簡單,就好比公司和個人之間簽訂勞動
合同,一般訂立的
合同都是公司訂立的并沒有按照雙方的意愿來。那么關于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的區別是怎么樣的?一、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的區別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實施了對自己有明顯重大不利、對相對人明顯有利的民事行為所帶來的不公正結果。顯失公平作為對某種結果的價值判斷,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不均衡。顯失公平規則與情勢變更原則均以顯失公平作為構成要件之一,此為聯系之處。兩者區別如下:1、引起的原因不同:顯失公平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在訂立
合同時,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勢變更主要由不可歸責于
合同訂立當事人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2、當事人的心態不同:顯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而訂立
合同,并努力希望達到結果的發生;情勢變更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非當事人所追求。3、評判基礎不同:顯失公平是
合同效力的評判規則,以
合同訂立時的情勢為基礎來認定
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是
合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原則,以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情勢的變更為基礎來判斷繼續履行
合同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后果。4、法律后果不同:出現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
合同,
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效;情勢變更將發生
合同變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二、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只要是因發生不可抗力,而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損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規定免于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均要求所發生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故二者的“情勢”常發生重合,但二者仍有區別:1、客觀表現不同:不可抗力表現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旱災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罷工、暴動等;情勢變更表現為意外事件、社會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物價飛漲、貨幣嚴重貶值、金融危機和國家政策的轉變等事由。2、適用范圍不同:不可抗力為法定免責事由,適用于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情勢變更僅在具有
合同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履行
合同過程中,適用免除
合同責任。3、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絕對不能克服的;情勢變更可以相對克服,只是這使
合同履行顯失公平,不利于債務人。4、免責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一方當事人當然免于承擔
違約或侵權責任;在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機構同意變更或解除
合同,并不當然免除該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賠償或補償責任。5、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性質不同:在不可抗力下,當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
合同的權利為形成權,只要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履行了附隨義務,即可發生法律上的后果,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情勢變更情形下的變更或解除
合同,當事人不能自行決定,須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決定。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區別是怎么樣的?說道訂立
合同就會聯想到情勢變更和顯失公平這兩個內容,這兩個內容也是我們非常容易混淆的。二者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從兩個行為引起的原因以及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心態上看,都存在很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