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一般而言,當事人在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法院的庭審活動。但有幾個例外: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了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到庭的被告指負有贍養、撫育、扶著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于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作了必須到庭的特殊安排,這是因為人身權利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尤其是婚姻關系,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
那么法律是否允許有例外呢?假如
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確實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開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了
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的義務,同時還允許有例外,即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但這里的“特殊情況”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這些“特殊情況”進行釋明。司法實務中,通常比照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是指: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二、
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嗎
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的時候,應當從當事人主義出發,充分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權和隱私權,進而保護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時,普遍適用的是公開開庭制度。不經當事人申請并經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一律進行公開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
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對于第一審案件,除下列案件外,應當依法一律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
離婚案件;
6、法律另由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目前,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時,各個訴訟階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隱私權。比如:戀愛過程、收入狀況、是否未婚
同居、性生活情況、第三者情況等。對
離婚案件公開開庭對當事人隱私權的形成了嚴重威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
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包括;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
離婚案件。也就是說,只有當當事人主動申請、法院認可允許兩個必要條件同時成立時,
離婚案件才可以不公開審理,缺一不可。實際上,不公開開庭也要比公開開庭更有利于法官審理和當事人達成合意,緩解矛盾。
從實際情況來看,
離婚案件中原告或者被告不出庭的情況其實都是有的,不過大部分情況下都是被告方不出庭,因為可能被告并不愿意
離婚。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往往會進行缺席判決。但要是原告不出庭的話,那么通常會按照原告撤訴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