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是什么,誰來承擔
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是指
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發生
醫療事故后,因為造成
醫療事故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在
醫療事故發生后,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
醫療人員與
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
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
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二、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機構發生
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
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國務院《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
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借口
醫療單位發生
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
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綜上可知,在
醫療事故發生后,事故的當事人肯定會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到底由誰來承擔
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呢,上述條文已經給出明確的責任劃定規則,因此對于這類事件的發生我們更多時間應該依照法律來維權,而不是社會上經常出現的醫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