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于刑事訴訟法移送
管轄有著許多的相關介紹,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社會中也會出現許多問題需要通過形式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既然需要通過刑事訴訟法移送
管轄來解決,那么,刑事訴訟法移送
管轄需要滿足什么條件?下面我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移送
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據此規定,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
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
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
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
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
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
再審。實踐中,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
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什么是刑事訴訟
管轄權異議
刑事訴訟
管轄權異議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司法機關違背
管轄的規定,
管轄了其無權
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為其他司法機關更適合
管轄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有審查權的法院提出要求該司法機關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或更適合
管轄的司法機關
管轄的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
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直沒有涉及。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等均在刑事訴訟法中對
管轄權異議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
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位,導致訴訟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刑事訴訟的公正、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對上述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
管轄權異議制度進行分析、比較及合理的借鑒,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我國刑事訴訟
管轄權異議制度,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專門
管轄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一)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
管轄另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軍事法院
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違反刑法分則第十章,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
管轄權爭議問題,應該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
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
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
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二)鐵路運輸法院
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壞鐵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綜上所述,在我國有好多問題是需要不同法律來解決的,也許這個法律并不適合此類問題,那么就會用到刑事訴訟法移送
管轄的方式來解決,通過上文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刑事訴訟法移送
管轄來解決相應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