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全文細則
合伙企業也是一個企業,只不過合伙企業由多人建成,與個人企業不同,在一個合伙企業中為了使企業得以正常運轉,就需要制定相關的細則,那么合伙企業法全文細則的內容是什么?下面網的我們進行了整理,供有需求的朋友參考。
《合伙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確認合伙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合伙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
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
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
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伙企業類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七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管轄區域內。
第九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
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
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條 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一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執行事務合
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以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以上就是對于《合伙企業法全文》細則的整理,在此我們建議在合伙企業的規定中,合伙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這兩種,這兩種合伙的規定也有出入。因此在辦理合伙之前,務必了解清楚這些細則,有助于企業的規范化,以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