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購買一個企業的產權時,就意味著我們繼承了該企業的現有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對企業產權的定價有著重要的影響。一個權利會使企業產權升值,一個義務會使之貶值。但一個經營中的企業所附帶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般的商品不可比擬的,以至不是一下子能夠弄清楚的。從股東到債權人,從政府到消費者,從社區到供應商,甚至離開企業多年的退休職工、一次未了結的
交通事故,都有可能存在著明示的或隱含的權利義務關系。尤其是各級政府的法規與政策,都可能對企業的權利義務有所增減。這些法規政策、這些權利義務關系也許是收購企業并不熟悉的。掌握這類信息,又大大增加了并購活動的信息成本。
任何一個想并購的企業,只要不是專門從事這一活動,就缺少對另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法律、和組織制度的信息收集和評估判斷的經驗,以至專門的人員與組織。這時,專門為并購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存在,就起到了降低信息成本的作用。投資顧問公司、管理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績效的估價,組織制度的判斷,財務狀況的審查,和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清理等方面,有著專門的人才,規范的程序,特定的處理技術,以及長期的經驗,因而能夠較低成本地為并購企業提供服務,有效地促進了并購活動的展開。
在我國目前這種自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體制下,產權交易有著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不同的地方。一是還沒有一個規范產權交易的法律體系和商業規則;一是有大量的國有企業要進入產權交易。沒有由政府保證和企業自律的交易秩序,交易就可能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導致交易效率的下降以至交易的失敗,更何況是企業產權交易這樣復雜的交易。在這時,一個有形的市場會為產權交易創造一個小的法律和商業環境,使得過程復雜、易于發生糾紛的產權交易得以較順利的進行。因此可以說,產權交易中心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提供交易規則。同時,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有可能出現代理人出賣所有者的情況。如果允許就國有企業的產權進行私下交易,國有企業的代理人就有可能暗中收受賄賂,從而壓低其產權的價格。而私人企業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因為所有者不會出賣自己。但如果因為這個原因就禁止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就會因噎廢食,使國有資產存量無法實現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