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如果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
上訴。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一項訴訟權利叫
上訴權。但在實踐中,
上訴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么,提起
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呢?不同類型的訴訟在這方面的規定不一樣,下文我們就以刑事訴訟為例,為您做分析介紹。
一、提起
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1、必須有合格
上訴人和被
上訴人。2、必須是依法允許
上訴的判決裁定。(1)可以
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
再審作出的判決。(2)可以
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
起訴的裁定、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3、符合法定的
上訴期限。(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
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2)例外: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
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二、
上訴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
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起
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
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
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應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
上訴權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對該判決或裁定提起
上訴。2、提起
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
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
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
上訴。另外,調解協議也不能
上訴。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
上訴期限內提出
上訴。對判決提起的
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
上訴期限為60日。4、提起
上訴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狀,并根據被
上訴人的人數提交
上訴狀副本。應注意的是,在
上訴期限內,提出的
上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
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
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