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證明力的判斷
關于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如果某一事件的各個證據是互相依賴的,即各種嫌疑只能互相證明,那么,援引的證據越多,該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因為,可能使先頭證據出現缺陷的偶然情況,會使后頭證據也出現缺陷。如果某一事件的各個證據都同樣依賴于某一證據,那么,事件的或然性并不因為證據的多少而增加或者減少,因為所有證據的價值都取決于它們所唯一依賴的那個證據的價值。如果某一事件的各個證據是相互獨立的,即各個嫌疑被單獨地證實,那么,援引的證據越多,該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為,一個證據的錯誤并不影響其他證據。
刑事訴訟是一種回溯性的、重構已然事件的過程和步驟,這需要通過尋找證據去發現是誰實施了該已然事件,而人為的對過去的重建具有或然性(蓋然性)。
在討論犯罪嫌疑和審判形式問題的時候指出“就證據在道德上的確實性來說,感覺它比明確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因此, 優秀的法律應當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隨機產生的而不是選舉產生的陪審官,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感情作出判斷的無知,較之根據見解作出判斷的學識要更可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確切的地方,法官的責任只是審定事實。如果說尋找證據需要精明干練,作出結論必須明白準確的話,那么,在根據結論作出裁判時,只要求樸實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