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時段,醫鬧頻發?;颊吆歪t院發生了糾紛要鬧,在醫院發生了
醫療事故要鬧。咱們回顧這些事件的來龍去脈就會發現,發生這樣的事情,與病人及其家屬法制觀念不強固然有關,他不管自己對錯,先鬧了再說。那么,
醫療糾紛與
醫療事故的區別在哪里,到底什么情況下醫院應該負責。
醫療糾紛與
醫療事故的異同點一、
醫療糾紛和
醫療事故的概念、性質上有區別。
1、
醫療糾紛和
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
醫療衛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
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
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滿足4個要件:
①特定在
醫療服務領域;
②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
④過錯責任處于待定狀態。
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
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
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
合同糾紛、
醫療設備和藥品買賣
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
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
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
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
醫療糾紛。除了由于
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
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
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
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
醫療侵權糾紛,即
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
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目前
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是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大大增強,患者及家屬處處注意維護自己的利益。
2、醫院和醫務人員尚不能正確認識這一點,從而處于被動局面:
(1)
醫療工作和
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
(2)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
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對待患者,而易出現糾紛。
(3)社會對
醫療工作存有認識上誤區,很多醫學上正常的事情,卻引起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經
醫療單位具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于過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的。
3、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
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
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鑒定首先是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
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
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后,對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
6種情況不屬于
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
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蚧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
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嘩廠糕斷蕹登革券宮猾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于
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
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
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做為患者,應當理性就醫,不要把醫院當做自己的提款機器。做為醫院,應當認真負責對待每一位患者,不要把患者當做生財的工具。相信您了解了
醫療糾紛與
醫療事故的區別在哪里之后,在以后的時間里,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朋友遇到這種情況,都能夠以文為鑒,處理起來會更加理性、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