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可以分割財產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非法
同居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
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財產分割是指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
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在
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
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
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
同居生活、生產經營的,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系,均應視為
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男女一方在
同居前所負的債務,
同居后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基于
同居關系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同居可以分割財產嗎?
同居就是沒有根據法律的規定到相關的結婚單位領取結婚證就以夫妻的身份生活在社會中,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婚姻,
同居沒有法律關系,但是生活在一起就會涉及到工資等一些財產分割問題,法律規定
同居之后所得的收入也是共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