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
離婚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只能是一般代理,不能特別授權,因為夫妻感情問題當事人最清楚,律師并不清楚,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不必親自出庭,
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當事人在法庭上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行陳述。具體的陳述內容,應該根據自己案情發展,靈活進行,不需要準備專門的稿件。 同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雙方的權力是平等的。法院會依法保護,在庭審時,雙方為自己辯解的權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二、訴訟
離婚的法定條件
:訴訟
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調解無效,會準予
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
離婚訴訟案件是民事類案件,民事類案件的委托律師的行為屬于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利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但是律師必須是在當事人的委托范圍內行使權利,但是不能為當事人做最后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