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
保險待遇是怎么樣規定的?
根據《上海市工傷
保險實施辦法》規定
第五章 工傷
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定點
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
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
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往定點
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由本市定點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
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應當選擇與市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
第三十三條(工傷
醫療和康復費用的支付)
治療工傷所需
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傷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
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藥范圍以及
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
執行。
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的,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
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四條(工傷
醫療和康復費用的結算)
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
醫療和康復費用,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市定點
醫療機構或者工傷康復機構結算。
工傷人員在非定點
醫療機構進行急救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外省市治療發生的工傷
醫療費用,由其個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十五條(住院伙食費補助、交通食宿費標準)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本市定點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食宿費,交通費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食宿費標準的確定及其適時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
執行。
第三十六條(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選擇到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輔助器具安裝配置項目和標準的,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結算。
第三十七條(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
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
在我們國家,如果上海當中發生了工傷的話,那么是有著上海市工傷
保險實施辦法進行明確規定的,比如說規定了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是按月支付,而且是按照原來的工資待遇不變,當然一般不能夠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