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制化的建設,我國公民能行使的權利也是越來越多,我們都知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國家都會向我們征收各種稅款,那么如果出現了納稅人或者企業對稅務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認同時,是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下面就為您介紹一下直接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
一、概念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并于l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二、特點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于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
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
起訴;對于因處罰、
保全措施及強制
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
起訴。
三、受案范圍
根據《征管法》、《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
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
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
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
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
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后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后,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會您介紹了直接稅務行政復議有關規定,這項規定是我國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權益,不會被任何機關單位和人員所剝奪,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也要注意時間問題,避免出現因為延誤了時機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