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涉外
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還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
離婚,中國法院都有
管轄權。
涉外
離婚案件,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起的
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具體如下:
1.涉外
離婚案件,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我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
2.涉外
離婚案件,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
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
離婚案件的
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
離婚,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我國法院有
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
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
管轄。但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雙方的所屬國是否承認第三國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不承認的,最好不要在中國辦理
離婚,雙方國家都承認的情況下,可以在中國辦理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