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離婚已是習以平常的一件事,可見如今的
離婚率是越來越高。但是說到
離婚不得不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孩子的
撫養權的問題,其中孩子的
撫養權問題如果處理的不合理,可能就會給孩子帶來心理陰影,并且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那
離婚撫養權如何判?其實也是按照相關的規定來確定,主要是按照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道德以及是否能給孩子帶來最有利的成長等方面來進行判斷的。下面由本站的我們給您帶來相關的內容。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5,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對于撫養方面主要還是要看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成長有利。提到
離婚孩子
撫養權的問題,大多數的母親都想孩子能夠判給自己撫養,畢竟是從自己身上掉下的一塊肉。可是對于
撫養權如果雙方沒有協議規定
撫養權給與任何一方的話,子女如何判就得按照以上的相關規定來決定了。但是如果父母雙方都想要求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隨其生活,那就得竟可能的收集對與自己最有利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才是對于子女的成長最有幫助的一方。以下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于其相關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法院都會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且沒有扶養子女的一方,就得支付其子女的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根據一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來進行給與。其中撫養費是包括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