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是指發明人、設計人的發明創造主要是在
執行職務工作過程中,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凡職務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權歸單位,
專利權授予后,
專利權人是單位,但是職務發明創造人,仍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
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職務發明人可獲得必要的獎金和報酬; 1、關于獎金的標準,在
專利權被授予后,單位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1)一項發明
專利獎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2)一項實用新型獎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發明創造,被授予
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2、在
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
專利后,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
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 3、被授予
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
專利,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
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還可以依據《發明獎勵條例》的規定,申報科研成果獎,作為技術職稱晉升或者破格晉升的依據,還可以作為職務晉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