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民事糾紛是比較多元化的,因此國家也是必須要不斷的健全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才能夠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在民事糾紛中最直接的一種維權方式就是民事訴訟了,現在我國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相關監管體制也已經越來越規范了,下面我們可以一起來了解一下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相關依據是什么?
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相關依據是什么?
(一)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
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
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二)適用簡易程序和和適用普通程序。
(一)兩者的聯系: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兩者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于向基層人民法院
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并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一般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于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
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
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
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
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于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于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實際上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這些基本的法律程序可能您也是知道的,就比如說很多在社會中也引起了民眾高度關注的民事案件,因為其中涉及到一些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所以肯定是不公開審理的,另外民事糾紛當中適用于普通程序來審理的也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