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行為是企業商業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人才流動中導致的商業秘密侵權現象十分突出,還有部分跳槽者將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作為重新擇業的籌碼。
如何應對競業限制糾紛
律師介紹,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禁止特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存在競爭的行業任職的制度,也稱競業禁止。按照法律依據的不同,競業限制可分為法定競業限制和約定競業限制。約定競業限制是指當事人自愿達成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根據協議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法定競業限制是指某些特殊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常有這樣的情況:某一行業由于競爭激烈,勞動者特別是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業之間相互“挖人”的現象相當普遍,這種惡性競爭直接影響企業發展,有時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勞動
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其中規定: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第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要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第三,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專業
知識產權律師指出,從目前一些競業限制案件來看,用人單位需要舉出兩類證據,第一類證據證明勞動者與企業存在或曾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第二類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即在同行業任職的事實。“而在這兩類證據中,重點需要證明的是后者。”據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專業
知識產權律師說。
一般來說,證明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證據有:勞動者與新單位(同行業)的勞動
合同;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的證明;勞動者以新單位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工作
合同;工資證明;電話公證、現場公證進行證據
保全;新單位為其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名片;勞動者在新單位網站、宣傳冊或單位其他載體上的記載等,同時還可以以其他證人證言,錄音證據等來佐證勞動者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這一事實。
補償金支付問題
在法院認定競業限制約定無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遵守并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補償金給勞動者呢?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專業
知識產權律師給出的答案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為該公司承擔造成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過錯責任方式。而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支付
違約金。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這里的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進行協商確定。
二是賠償損失。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專業
知識產權律師強調,勞動者承擔不利后果的方式雖有兩種,但這兩種方式不可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