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
我們在社會上做出的任何行為都可能面臨民法典的規范,被法律調整過后的行為就被稱之為民事行為,那么,民法典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其實如果是本來就無效或者臨時被撤銷的是會被民法當做是自始無效的行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民法典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
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其含義是:
⑴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⑵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⑶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效力。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意思表示無效,而不是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如果是被法院認為該行為從做出開始就是沒有任何效力或者臨時被判決是無效的,那么這個行為的效力就相當于是從做出的初始狀態就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