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現實工作中企業有以下四種情況是不需要進行任何補償的,但實際操作起來卻相當困難。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法里寫的很清楚,企業在試用期內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怎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什么證據證明?除非是碰到學歷造假、經驗造假的一類,而工作表現上的內容很難進行鑒定。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公司之前做好很多的補漏工作。比如員工是否知曉這些規章制度?如何證明員工知曉這些規章制度?另外,什么才算嚴重違反?如何對違反程度進行界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什么樣的損失才算是重大呢?一萬、十萬還是百萬。這種模糊的定義大大增加了操作的難度。還有,如何證明有損失?有些損失是算不出具體數據的,比如該如何計算品牌的影響度受損呢?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這一條看似簡單,但假如當事人死活不承認,企業也很難尋找到有力證據。比如我遇到的這么一個案例:公司的設計人員利用公司電腦,對外攔截私活進行設計,嚴重拖延了本職工作的進展。企業以在外兼職為由將其辭退,但最后企業卻被他反咬一口。這位牛人說自己根本沒有進行兼職,企業是非法解除勞動
合同,索要兩倍的經濟賠償。最后,公司所出具的電腦資料因證據力度不強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