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勞動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律師點評】:關于協商解除,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來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約定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要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律師點評】: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通知以后不需要得到公司的批準就可以辭職。另外勞動者提前通知后,公司可以在不到三十日的時間要求解除
合同,并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律師點評】: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但如果公司發放了基本工資的不屬于這種情況;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律師點評】:時間上要及時,數額上不能少;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律師點評】:企業未繳納社保現在屬于
勞動仲裁的范圍了;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律師點評】:規章制度要在程序上合法、內容上合法才能有效。許多企業并不知道自己的規章制度不合法,給公司留下法律隱患。(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律師點評】:勞動
合同簽訂內容必須是雙方自愿簽訂的,許多企業讓勞動者簽訂空白
合同,這是無效的,但勞動者要負責對這個事實舉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點評】:是一個兜底條款,方便以后對沒預測到的情況做增加。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律師點評】:以上六項勞動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
合同,此款無須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律師點評】:試用期內也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舉證;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律師點評】:企業規章制度非常重要,可以為企業減少損失。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律師點評】:“重大損害”應當在規章制度里以書面形式量化,如達到10000元則為“重大損害”,否則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會讓你摸不著北;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律師點評】:勞動者兼職要得到公司認可才可以。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律師點評】:勞動者的欺詐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律師點評】:法律僅限于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刑事
拘留、行政
拘留均不可以解除
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律師點評】:用人單位需充分掌握
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否則,少算一天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得支付賠償金了。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律師點評】:這里的“調整工作崗位”是不需勞動者同意的,公司要舉證其不合格,解除
合同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律師點評】: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法律只賦予用人單位解除權。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律師點評】:該裁減人員規定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屬合法解除
合同,不需要雙倍支付。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點評】:這以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否則為非法解除
合同,要雙倍賠償。勞動者具備上述條件不代表有了“護身符”,如有第39條之情形的,同樣可被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