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代位追償誤工費是否可以?
1、用人單位是沒有資格代替職工和當事人索要誤工費的。
2、權力代位:如果
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
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可按
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
保險人。然后,被
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
保險人,并協助
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3、物上代位:指在財產
保險中,
保險標的發生
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
保險人按照
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
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 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 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 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誤工費賠償金額 = 誤工收入(天/月/年)× 誤工時間
①關于“誤工收入”的確定。因受害人工作情況的不同,收入的確定,又分成2種情況:一種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因誤工而減少的 收入;另一種是在無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其收入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②關于“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 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收入。
三、誤工時間的計算,容易有爭議。
1、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2、最高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
時間的證據是
醫療機構關于治療情況的證明,比如出院小結,能證明住院多久,住院時間就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也是誤工時間,或者是醫院診斷患者已經治愈的時間。構成殘疾的,則由傷殘鑒定書載明的定殘日期確定。
在具體的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決定誤工時間的最后結果,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可以參照有關部門規章,但主要是根據受害者的傷情以及醫生的意見、或鑒定結論來判斷誤工時間。
但要注意,對方如果知道你堅持上班,可能會對你的誤工時間提出異議,因此,你最好對此有所防范:你只是到單位去看看,并不是正式上班。
對于用人單位代位追償誤工費是否可以這個問題也給您解釋的很清楚了,當事人的誤工費只能委托給近親屬或者是代理人去索賠,而且要有相應的委托書作為憑證,就哪怕是近親屬,也根本就沒有直接越過當事人的這種權利去追償誤工費的,在追償誤工費的這件事情上有什么不懂的,您最好還是先問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