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電子證據規則
(一)關聯性規則
網絡犯罪中偵查人員可能面對許多與案件有關聯并保存于各種載體上的數據或信息,其中可分為數據電文、附屬信息與系統環境三大類,如何準確識別、傳輸、分析這些數據信息需遵循以下規則:第一,根據案件性質,劃定取證范圍。第二,識別可獲取的數據或信息類型,使用匹配工具傳輸獲取的數據信息到取證機上。第三,分析該數據或信息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關聯程度如何,是否是實質性關聯,其中附屬信息與系統環境往往要相互結合才與案件事實發生實質性關聯,確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文證據、附屬信息證據和系統環境證據,并排除相互之間的矛盾。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遵循刑事電子證據易篡改、易毀損的特點,確立以下規則保證證據的真實性與人權保障理念的實現:第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應予排除。第二,偵查人員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與其它合法取得的證據相互印證的,一般予以排除。第三,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之間雖可以相互印證,但無其它合法取得的證據佐證的證據,一般予以排除。第四,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之間相互矛盾,其中不能與其它合法取得的證據印證的證據應予排除。
(三)可靠性規則
第一,考察刑事電子證據的生成、存儲、傳輸的程序、系統、網絡狀態是否正常可靠、穩定,排除非法入侵、非法控制、非法操作等情況發生。第二,考察計算機網絡系統環境運行是否良好,排除系統自身故障,排除感染計算機病毒的可能。第三,考察計算機網絡的物理環境,排除高溫、高壓、靜電、電磁影響破壞刑事電子證據生成、存儲、傳輸的可能。第四,運用網絡偵查分析技術考察刑事電子證據在生成、存儲、傳輸過程有無剪接、刪改、替換的情況,其內容是否前后一致、通順,符合邏輯。
(四)最佳證據規則
以顯示器顯示或打印文本的形式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為傳來證據,原屬最佳證據規則排除之列,但這些首次以人們可讀取形式準確、客觀、全面地反映計算機網絡數據和信息真實內容的“傳來證據”的證明力實與原始證據等同,應視為原始證據或原件。同時這些打印輸出文本的副本或復制件,拍攝顯示器顯示的圖形、圖像等形成的照片、錄像,經與其核實無誤或經鑒定證明真實后,取得與原件相同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