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現在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天法院都會有許多
交通事故的案件需要處理。一般來說,處理時間不會超過三個月,若是超過三個月沒有處理,法院也會通知相關人員,告知其延長處理時限,但也會出現超過三個月不處理,又沒有通知的情況發生,今天的我們就為您解答一下,
交通事故超過三個月不處理該怎么辦。
一、時限規定
根據情況不同時限不同,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其中: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2、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5、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6、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7、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人民法院審理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一般的
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法院處理
交通事故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申請強制
執行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綜上所述,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為三個月,如果
交通事故超過三個月不處理,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必要時可申請強制處理。同時,若是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也要在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的申請。我們提醒,遇到此類問題時不要驚慌,只需按照法律程序走下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