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賦予了律師全面的閱卷權,明確了檢察官向辯護人開示證據的義務,彌補了控辯雙方在獲取證據資源能力上的失衡,解決了辯方對控方所占有證據材料的先悉權,使之能有效地進行防御。但因無辯方向控方開示證據的程序規定,可能出現檢察官對辯護證據一無所知的情況,致使“證據突襲”無法避免。這不僅有悖各國證據雙向開示制度的慣例,更不符合控辯雙方“平等武裝”的理念。筆者認為,為防止辯方的“證據突襲”,有必要建立證據雙向開示制度。
1.有助于檢察官履行客觀義務。針對控辯雙方先天的不平衡,兩大法系國家賦予檢察機關客觀義務,要求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要以客觀事實為根據,既要注意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事實和法律,又要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事實和法律,要不偏不倚,并在審判前向辯方全面開示所有證據。依據這個原則,不僅能達到平衡控辯實力差距,更能實現刑事訴訟發現實體真實的目的。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方式改革后,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得到了強化,盡管新的律師法實施后擴大了律師取證權,但不能成為免除檢察官履行客觀義務的理由,不能削弱公訴人所承擔的公正執法和保護社會利益的義務。
2.有助于推動不
起訴制度運行,提前化解矛盾。新律師法將辯護人行使自主會見、自主調查取證權的時間提前到了偵查階段。如果辯護人取得了按照案件事實,可能對嫌疑人作出不
起訴決定的證據,
起訴前控辯雙方充分交換意見,及早發現不
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不
起訴決定,不僅能更好地推動不
起訴制度的順暢運行,擴大不
起訴的適用范圍,促進部分輕微刑事案件通過非司法化途徑加以解決,以及輕微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對提前化解矛盾,案結事了也有一定幫助作用。
3.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實,提高審判質量。設置庭前證據雙向開示制度,控方通過證據開示可以了解到辯護律師所掌握的證據,及時與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加以比照、印證,以判明案情,準確
起訴和有針對性地進行庭審前的準備。同時,由于控方公正執法的客觀義務,能收集到辯方因自身資源優勢的不足而不能獲取的某些證據。控辯雙方經開示后進行充分的準備,法庭中的質證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證據信息的充分交流,也有利于確認訴訟的焦點,有助于法庭對案件事實形成正確的判斷,同時也可以減少因調查核實證據而出現的反復休庭、多次延期審理,促使法庭審理的連續性,使判決建立在可靠的證據基礎上,被告人服判可能性增大,
上訴、申訴也會相應減少。
4.有助于實現刑事案件程序分流。通過證據雙向開示制度,被告人往往會根據了解到的控訴方有罪證據的分量決定是否承認有罪,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檢察機關據此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建議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對開示后,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則控辯雙方按照普通程序的審理方式進行庭前準備,法庭則也會集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有序地指揮舉證、質證、辯論,從而起到了對刑事案件的處理在整體上的繁簡分流的作用。
5.有助于實現訴訟公正和效率。通過證據雙向開示制度,偵查機關利用國家偵查設施取得的證據,既可以為控方所用,也可為辯方所用,相對于控辯雙方獨立地開展調查工作,減少了社會總耗費,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就單個訴訟而言,通過證據展示,控方可以在了解辯方掌握的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準確地提起公訴,避免因錯誤地提起公訴而造成訴訟周期的延長和訴訟成本的增加;控辯雙方能夠明確爭執的焦點問題,有利于在庭前作好充分的準備,防止因“證據突襲”現象而出現庭審中斷及訴訟拖延,導致法官難以形成正確的心證,增加臆斷的可能。而及時集中的審理,不僅便于案件真相的查明,還能增強終局裁判的權威性,減少不必要的
上訴或申訴,實現訴訟公正與效率的有效結合。
6.有助于推動
量刑建議制度科學健康發展。通過證據開示制度,不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辯護權,強化庭審功能,節約司法資源,而且還能使得控方的
量刑建議建立在全面掌握被告方證據的情況下,提出有根有據、恰當、科學、具體的
量刑建議,對
量刑建議制度最終走上獨立發展將起決定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