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了,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了盡快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使得失蹤人的配偶能夠追尋自己的幸福,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配偶失蹤了想
離婚怎么辦?我們馬上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配偶失蹤了想
離婚怎么辦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這就是說,配偶失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2、《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如何跟失蹤的配偶辦理
離婚
除了第一部分的方法,也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1、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2、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配偶失蹤了另一方想要辦理
離婚,必然要牽涉到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
撫養權等相關問題,而失蹤配偶天然地已經處于不利地位。此時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當然也可以先申請配偶失蹤或死亡,然后再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