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成為
商標注冊申請人這里區分兩個概念,那就是
商標注冊申請人與
商標專用權人。其中,前者是指誰有權利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注冊
商標的申請,而后者則是已經取得了
商標權了。那么現實中,誰可以成為
商標注冊申請人呢?以下是對這個問題做的具體介紹。
根據不同
商標類型的法律法規的注冊和管理辦法,各類型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為:
1、申請商品
商標、服務
商標的
根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符合《
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申請商品
商標、服務
商標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與我國的同樣為:(注:雖然
商標法中只提到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在我國申請
商標注冊,但在實踐中,外國其他組織與同國內情況一樣可以申請。以下均同本解釋)
“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能夠證明
商標申請人在所屬國合法身份的法律證明文件同我國未建立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國家的申請人在我申請
商標注冊,應當按對等原則辦理。有關申請人委托書的認證手續,可以通過雙方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辦理。
2、申請集體
商標、證明
商標的
根據《
商標法》第三條、《集體
商標、證明
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規定,符合我國《
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企業、社團、行會申請集體
商標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與我國的同樣為:
“ 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外國自然人或個體經營者不得申請注冊集體
商標;
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證明文件;
該證明文件中應當詳細提供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
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并且,該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3、申請證明
商標的
根據《
商標法》第三條 、《集體
商標、證明
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規定,符合我國《
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申請證明
商標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與我國的同樣為:
“ 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外國自然人或個體經營者不得申請注冊證明
商標;
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證明文件;
主管理部門(或根據其所在國的實際情況和慣例)出具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該證明
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的證明文件,比如:工業或商業登記簿文件或協會登記的文件。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
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4、共同申請同一
商標問題:
(1)根據《
商標法》 第五條 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主體可以共同向
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
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
商標專用權。(注:這是我國根據《
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國《民法通則》 第78條 的規定,在第二次修訂《
商標法》所增加的新內容)。
(2)共同申請同一
商標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一個公司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需要和總公司使用同一
商標的;②總公司下屬的一些子公司之間或與總公司之間需要使用同一
商標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營公司或者企業之間,要求使用或繼承同一
商標的;等等。
在不同情況下申請
商標注冊的,可以成為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不同,主要包括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然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是可以成為
商標注冊的申請人的。至于該怎么進行
商標注冊,你可以到網站的其他欄目進行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