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異地如何向法院
起訴離婚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2條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內容,夫妻雙方離開家鄉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要求
離婚的原告應向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如果只有一方離開,未離開方作為原告可在自己居住處
起訴離婚,如果原告不知道另一方現居住的地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以“公告”方式通知進行
離婚。
二、法院
起訴離婚有哪些程序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關于在外地
起訴離婚的流程和具體辦法已經給出。同時在夫妻雙方進行
離婚訴訟的過程中還應及時咨詢相關部門或者聘請委托律師進行訴訟,這樣的方式對于審判結果會更加專業和公平。當然夫妻雙方在進行
離婚訴訟時,應當實事求是,追求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