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了申請人郵寄
專利申請文件的起算日期和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郵寄送達的時間規定: 一、申請人郵寄
專利申請文件的起算日期的規定: 1、以寄出的郵戳為遞交日; 2、郵戳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二、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
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其起算日期按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計算: 1、第三款規定: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被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2、第四款規定:根據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之日為送達日; 3、第五款規定: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的,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送達。